一、可以将外省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有哪些?

答:1.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本市户籍人员。

2.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来津就业人员;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人员;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延长地为本市的人员。

二、哪些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答: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1.户籍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在本市的;

2.户籍在外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且本市缴费年限(不包括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

3.户籍在外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也不在本市,且最后一个缴费年限(不包括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参保地为本市的;

4.户籍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本市,且在每一个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均不满10年的;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前已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实施后没有再转出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但人事档案不在本市的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如何转移接收?

答: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但人事档案不在本市的参保人员,要按不同情形做好人事档案接收服务工作: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人事档案接收服务;无单位的本市户籍人员,由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或户籍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存档机构做好人事档案接收服务;无单位的外省市户籍人员,由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或其在本市最后一次参保缴费区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存档机构做好人事档案接收服务。

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需延长缴费时,哪些人员缴费延长地为本市?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需延长缴费时,下列人员的缴费延长地为本市:

1.户籍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在本市的;

2.户籍在外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在本市缴费年限(不包括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

3.户籍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本市,且在每一个参保地缴费年限(不包括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缴费年限)均累计不满10年的;

例:河北籍黄先生49岁时来天津工作,开始在天津参保缴费,一共缴费11年,今年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需要延长缴费。根据政策规定,缴费延长地为天津。

五、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临时账户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如何计算转移资金?

答:(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综合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供稿:政务服务处)